北魏的僧官制度
业露华
一、北魏僧官制度的设立
北魏僧官,始于太祖道武帝(拓跋硅)之时。据《魏书·释老志》记载:“皇始(396—398年)中,赵郡有沙门法果,诫行精至,开演法籍。太祖闻其名,诏以礼征赴京师。后以为道人统,绾摄僧徒。”
魏晋时期,佛教徒被统称为“道人”,统摄僧人之官,则被称为“道人统”;这是北魏设立管理僧务官员之始。首任道人统沙门法果,原为赵郡沙门,受到北魏皇室优遇,据《魏书·释老志》载:“每与帝言,多所惬允,供施甚丰。至太宗,弥加崇敬。”他曾先后被授以辅国、宜城子、忠信候、安成公之号,可谓荣极一时;死后还被追赠为“赵胡灵公”、“老寿将军”等。
法果之后,有沙门师贤亦曾任道人统。师贤为厨宾人,先入凉州。北魏太延五年(439年),太武帝灭北凉,迁凉州居民于平城,“沙门佛事皆俱东”,师贤亦于此时来到京师。不久,太武帝灭佛(446年),师贤“假为医术还俗”,暗中仍然坚持佛教信仰。至高宗文成帝复兴佛法之时(452年),即出为沙门,由文成帝亲自为之落发,并被任命为道人统。
至沙门昙曜之时,北魏僧官道人统改名为沙门统。据《魏书·释老志》记:“和平(460—465年)初,师贤卒。昙曜代之,更名沙门统。”昙曜,少年出家,原在凉州修心禅业,并以禅业见称,得北凉太傅张潭赏识,敬以师礼。后人平城,受到太子拓跋晃的礼遇。太武灭法之时,昙曜“誓欲守死”,暗中“密持法服器物,不暂离身”。师贤死后,昙曜继师贤而任沙门统。
昙曜任沙门统时代,经历了文成、献文,到孝文帝太和年间(460—479年)。北魏僧官制度在此期间,有了极大发展。
首先,昙曜奏设僧祗户、粟,为北魏寺院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奠定了基础。这是昙曜一生中最显著的事业,和北魏佛教发展有密切关系。僧祗户、粟创立初期,这部分财物的掌握、运用权在僧官手中,这就加强了僧官的经济力量,使之在僧团中地位更加巩固。
其次,在昙曜任职期间,进一步改进北魏僧官制度,完善管理僧务的机构。佛教初传中国,没有专门管理僧务的机关,僧尼管属始隶鸿胪寺。据北宋赞宁《大宋僧史略》言:“教传东汉,时历魏朝,信向未臻,伽蓝全少。僧既有数,事亦无多。及无前言,则须关白,关白何所,还在鸿胪寺焉。故知沙门始隶鸿胪也。”
经汉魏两晋数百年间,佛教在中国渐渐流传,僧尼亦日渐增多,这就需要有统一的管理机构。后秦时始置僧主(或称僧正)、悦众、僧录。e此后至南北朝时,南北政权先后设置僧官,并形成了管理僧务的机构。
北魏管理僧务的机构,在昙曜时,日趋完备。这一机构原名“监福曹”,后改称为“昭玄寺”。昭玄寺“备有官属,以断僧务”。e据《隋书·百官志》:“昭玄寺,掌诸佛教。置大统一人,统一人,都维那三人。并置功曹、主簿员,以管诸州郡县沙门曹。”除京内设立管理僧务的中心机构及中央僧官外,各州、郡、镇一般设有维那、上坐、寺主等职,管理地方僧务。这些中央和地方的管理僧务的机构和僧官,组成了完整的北魏僧官系统,并为隋唐僧制所沿袭。
二、北魏僧官的职责
沙门统、都维那等僧官的职能,主要是在中央政府统辖之下,管理全国僧徒,以更好地担负起北魏统治者所期望的“巡民教化”的任务,并具体地处理有关僧务,包括制定和执行僧律,决定和批准僧尼资格,掌握管理僧祗粟等。
三国时,天竺沙门昙柯迦罗来洛阳宣译戒律,这是中国内地传译僧律之始。后来,有些中国僧人也曾因时因地制定了一些适当的戒律条文,用以节制僧尼的行为,调节僧伽(僧团)内部可能产生的矛盾,如晋释道安的《僧尼轨制》,庐山慧远的《法社节度》等。北魏时期,有关制定、监督执行僧律的任务,已由政府管辖下的僧官来承担。北魏曾先后数次制定“僧禁”,至孝文帝太和十七年(493年)沙门统僧显又一次刊定“僧禁”,立“僧制”四十七条。孝文帝为此下诏曰:“自像教东流,千令已半。秦汉华俗,制禁弥密。故前世英人,随宜兴例,世轻世重,以裨玄奥,先朝之世,尝为僧禁,小有未详,宜其修立。近见沙门统僧显等白云:欲更一刊定。朕聊以浅识,共详正典,事起匆匆,触未详究。且可设法一时,粗救习俗。须玄白一同,更茵厥衷。”
除了制定“僧禁”,即宗教法令之外,僧官还有责任协同政府共同监督这些法令的实施,对于不遵守律令的僧尼,僧官有权加以处置。北魏宣武帝永平元年(508年)秋,诏曰:“缁素既殊,法律亦异。故道教彰于互显,禁劝各有所宜。自今以后,众僧犯杀人已上罪者,仍依俗断。余犯悉付‘昭玄\’,以内律僧制治之”。就是说,僧人犯法,除杀人以上之罪,均不必按世俗法律处置,而是由僧务管理机构——昭玄寺按照僧律加以处治。
北魏时期制定的僧制内容,现已无法知其详。但从《释老志》所载当时沙门统惠深上言中可以略知一二。
(一)“出家之人,不应犯法,积八不净物(按指田宅、田园、谷粟米麦、奴婢、群畜、金银财宝、象牙刻镂、釜锅)。”
(二)“车牛、净人(按指奴仆)、不净之物,不得为己私畜。唯有老病年六十以上者,限听一乘。”
(三)“出家舍著,本无凶仪(按指葬仪),不应废道从俗。其父母三师,远闻凶问,听哭三日。若在见前,限以七日。”
(四)僧尼平时应安居于寺院中,“或有不安寺舍,游止民间,乱道生过”者,必须脱服还民,取消僧籍。
(五)必须有僧五十以上,才能营造寺庙,若有违犯,处以“违敕之罪”,将寺内僧众驱出外州。
僧官不仅统辖本国僧尼,即使对外国来的僧尼,也要经过鉴定,决定去留。若有德行够三藏条件者才能留住,若无德行,遣还本国。若其不去,也要依僧律治罪。
僧官的另一重要职责是决定和批准僧尼的资格。北魏度僧,主要由朝廷控制。早在高宗文成帝复兴佛法之时,帝曾为师贤及其同伴五人亲为剃发,并下令诸州“好乐道法,欲为沙门者,不问长幼,出于良家,性行素笃,无诸嫌秽,乡里所明者,听其出家”。e文成帝时,度僧尼三万许人,“释门广被,始自文成”。e此后北魏历代帝室均有度僧之举,致使僧尼竞滥。至元魏末期,僧尼大众已逾二百万人之多。如此巨大的僧尼队伍,不免“清浊混流,不遵禁典,精粗莫别”。这就需要不断进行简别沙汰。而这一工作,常由中央和地方各级僧官负责。
延兴二年(472年),高祖孝文帝曾下令对无籍僧尼“精加隐括”。对“为三宝巡民教化”者,需要州镇维那的“文移”(证书)或是都维那的“印牒”,然后才能通行。太和十年(486年),又因“愚民侥幸,假称人道,以避输课”,下诏严加清检,罢遣无籍僧尼。令各地寺主、维那进行审核,凡“道行精勤者”,仍许保留僧籍;而“为行凡粗者”,不管有无僧籍,一律罢遣归俗,取消僧尼资格。
掌管僧祗粟,亦是北魏僧官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。僧祗粟即由“僧祗户”上缴的粟米。此原由昙曜任沙门统时创立。设立僧祗粟,本来一方面是为了施给僧尼,保障僧尼有较稳定的日常生活来源,使他们能安心出家修行。另一方面是遇到灾荒之年,亦可赈济出贷,救济灾民。e僧祗粟原由各级僧官机构掌握运用,但后来由于“主司冒利,规取赢息”,成了僧官们放高利贷的资本。甚至“或偿利过本,或翻改券契,侵蠹贫下,莫知纪极”,引起了民众愤怒,最后政府不得不出面干预。永平四年(511)诏曰:“自今以后,不得专委维那、教统,可令刺史共加监括”。僧祗粟也不再是僧官机构独家管理,而是由地方官吏共同监管了。
三、北魏僧官制度形成的原因及历史地位
设立僧官以及管理僧务的机关,是为了使国家便于对僧尼的管理。据记载,北魏道武帝攻略黄河北岸,所过僧寺,见沙门道士均加礼敬。道武帝“好黄老,颇览佛经”,曾遣使致书泰山僧朗,并于京城“建饰容范,修整宫舍”。太武帝平凉州后,佛教在北魏更加迅速发展。凉州为中西交通要道,佛教早已盛行。北凉王沮渠蒙逊,子毛千,从弟安阳侯沮渠京声均信·佛。当时厨宾沙门昙摩谶在北凉译经,所译《大集经》、《悲华经》、《金光明经》等计六十余万言,其中最重要的是《大般涅檠经》四十卷。这些经或谈佛性,涅檠境界;或讲密咒效验;或为菩萨本生,都带有浓厚的宗教实践性,在北方极有影响。北魏太武帝曾指名求索昙摩谶。后太武帝平凉州,将凉州沙门俱迁往平城,于是“沙门佛事皆具东,像教弥增矣”。随着佛教的发展,僧尼越来越多。统治者鉴于僧尼多滥的情况,着手加以清理整顿,如凉州灭后不久,太武帝就因“沙门众多,诏罢五十以下者”。同时,采取措施,加强对僧尼的管理,并设立了僧官和僧务管理机构。
另外,北魏起于代地,自道武帝开始进入中原,经过连年不断的兼并战争,逐渐统一了中国北方。北魏统一北方主要是凭借武力,但是,要稳固地统治这一地区,光有武力是不行的,必须有一种适用的思想武器。早在北魏建国初,道武帝天兴二年(399年)就设置了五经博士,开始有意识地汲取汉族文化,并任用了一些汉族出身的官员。除了儒家思想学说外,佛教也是北魏统治者极为重视的。当时佛教已在北方各少数民族中流行,它所主张的灭欲、忍辱、无争和因果报应的理论,可使被统治地区的各族人民放弃反抗,这正符合鲜卑贵族的要求。太宗明元帝时,曾“令沙门敷导民俗”,选择佛教担任了“巡民教化”的任务。而为了更好地利用佛教,必须将其牢牢地置于统治集团的控制之下,这样,便在继承以往僧官制的基础上,建立了完备的僧官系统。
北魏僧官制度的形成,实际上确立了与封建制度相适应的佛教的封建教阶等级制,在僧团内部明确了互相统辖关系。特别是昙曜任沙门统之后,部分上层僧侣掌握了全体僧众的财产(僧祗粟),占有了为数众多的僧祗户和佛图户。他们结交官府,大放高利贷,欺压广大民众,并奴役实际上沦为寺院奴隶的佛图户。
北魏的僧官制度为以后中国佛教僧官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奠定了基础。从北齐到隋唐,僧官制度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。以后历代虽有演变,但都采取在中央政府控制下以僧官管理僧务的方式。僧官制度加强了佛教与封建政权的联系。封建统治者往往以个人好恶挑选僧官,僧官也更紧密地依靠统治者,这样,佛教更加依附于封建统治集团,形成了中国一千多年来佛教受历代封建王朝控制,而又为封建统治阶级忠实地服务的局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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